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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汽修厂产生的废机油,属于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)所列“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”类别中的“900-214-08车辆、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、制动器油、自动变速器油、齿轮油等废润滑油”。因此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。
二、汽修厂将废机油擅自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商贩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“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的经营活动”的情形。